重庆市中医药学会章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具有中医师、中药师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以及在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编辑、生产、经营部门取得相当职称者;
(五) 西医学习中医以及其他科技人员,取得医师以上相当职称,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有一定成绩者。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为本市内从事中医药医疗康复保健、科研教学、药物生产、种植加工、经营等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者可吸收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利;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学术、科技咨询和科普活动;
(六)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违纪违法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