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药学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重庆市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英文缩写(CATCM)。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从事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保健、康复、生产、经营等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医务、科技、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中医药医学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开展中医药临床和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社会经济发展,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和医学科学技术、卫生工作及中医药各项方针政策,围绕新时期国家科学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实行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扶持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开展科学普及,加强中医药团结合作,优势互补,坚持学术民主,树立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加强中医药研究,推动中医、中药的有机结合,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医药学奠定基础;倡导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驻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七支路 6 号,邮政编码:40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与科学研究工作,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论证和科学考察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依法依规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中医药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
(三)开展医学继续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中医药水平。
(四)普及中医药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中医药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和科学防病治病意识。
(五)加强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中医药学术交流,推动中医药在海外的发展。
(六)开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中医药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承办政府各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向有关部门推荐中医药科技成果,接受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委托,进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评估。
(七)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八)按规定评选和奖励优秀中医药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发现、培养和奖励优秀中医药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十)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和为实现本会宗旨所赋予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具有中医师、中药师及其以上技术职务人员,以及在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编辑、生产、经营部门取得相当职称者;
(五)西医学习中医以及其他科技人员,取得医师以上相当职务,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有一定成绩者;
(六)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医疗、预防、卫生、教育、科研等有关管理工作者;
(七)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具备相应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应为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重庆市内从事中医药医疗、康复、保健、科研、教学、药品生产、药物种植加工、药品经营等,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科技咨询和科普活动;
(六)向本会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逾期1年不缴纳会费;
(二)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2次以上;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六)其他不适合成为本会会员的情况。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违纪违法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本。其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订并通过本会章程。
(四)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推荐名誉会长及决定授予荣誉称号等。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恰当的决定。
(七)决定本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一周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通报。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增补或改选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六)向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九)决定设立或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指导本会各分支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三)指导区县(自治县)中医药学会工作;
(十四)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筹措本会活动经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
(三)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
(四)审议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五)行使理事会职权中第一、四、以及八至十六项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两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届任期5年,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法人代表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和法律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在会长领导下,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和聘用意见,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聘任为荣誉会长,任期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为止。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督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五)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
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重庆市中医药学会XX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立或撤销。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每届任期5年。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经民主协商推选,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届,连任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在任期内,凡连续一年未举行任何形式的学术活动,其主任委员视为自动辞职;主任委员因工作调离或健康原因等,不能继续履行主任委员职责的,可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重新提名主任委员候选人;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凡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者,视为自动辞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兼职人员组成办事机构。本会专职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其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6〕5号)等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基金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二分之一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专职人员薪酬支出及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 25 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